来源:大众网
2024-05-28 16:17:51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滨州市“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及措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滨政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1+1188”发展格局,突出“大开放、大改革、大发展”决战决胜202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推出《2024年滨州市“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及措施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5日
2024年滨州市“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及措施清单(第一批)
一、2024年新制定的政策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3.持续实施“滨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用工稳定且规范的小微企业,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利率不超过4%的专项贷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分行)
4.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编制全口径信用修复指南,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5.强化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财政+担保+信用+银行”合作平台,帮助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出质,向银行机构借贷。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等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将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等纳入贷款增信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6.建立市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优质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指导申报省级以上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土地、能耗等要素统筹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7.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市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4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9.落实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机制。2024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0.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1.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换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2.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150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3.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实际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14.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效能,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5.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我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完成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成效显著的企业,对当年上线跨境电商平台服务费给予最高5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多支持上线2个平台费用,总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16.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按照省科技厅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在省级财政给予不良本金35%的风险补偿基础上,市、县分别按照15%、20%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行滨州市分行、市财政局)
17.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5亿元和8亿元的“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人行滨州市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十大领域”项目入选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
19.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按照省级有关标准支持建设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年底前全市建设标准机架数达到9500个。(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20.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4年全市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覆盖率达60%,智慧社区覆盖率达50%。2024年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统筹省级资金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统筹省级资金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
(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21.统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围绕发展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择优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对两业融合试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2.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对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货运企业月报名单(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运量2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5000万吨公里(含)以上的,且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全省前50位的道路货运企业,由省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更新、维修货运车辆等道路货运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支持创建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统筹省级奖补资金,按照每个试点工程300万元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多式联运规范标准及单证格式制定和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年内开通27条客货邮融合公交线路。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客货邮合作线路运营中车辆运行、设备购置更新、站点修缮提升等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25.加大地方铁路运输结构调整“公转铁”补助力度,对在泊港铁路东风港站、沾化站发送的货物,整车货物每车厢补助1200元/车,集装箱20英尺箱补助700元/箱、40英尺箱补助1300元/箱;对到达泊港铁路东风港站、沾化站卸车的货物,以2022年铁路运输量为基数,对增量部分每吨补贴5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26.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统筹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27.围绕粮食、蔬菜、特色果品、特色畜牧、对虾等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创建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统筹省级资金对每个产业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
(七)提速能源绿色转型
28.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根据《关于印发
29.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
1.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承担部分按照现行财税体制由市、县两级共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统筹省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对获批省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获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设置不低于3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全额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行滨州市分行)
6.2024年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新改建农村公路700公里,危桥改造30座,实施重要村道安防工程300公里,完成投资15亿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市、县财政承担部分按照现行财税体制由市、县两级共担,试点期间省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滨州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8.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行滨州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0.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智改数转”,重点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项目。对认定为省级智能标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场景、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以及市级智能工厂企业的项目,优选一批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高于10万元;对环保节能节水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的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购置设备额度的不高于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重点支持在工业互联网应用、产业大脑建设、DCMM2级及以上评估认证、数字化诊断等方面,优选数字化诊断服务商对企业数字化转型进行诊断。对企业数字化转型起到推动作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项目,按照投入总额的不高于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不高于3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开展大规模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在全市优选一批对标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的智能化技改项目,重点支持解决“卡脖子”环节、补产业短板和产业链条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购置设备额度不高于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支持全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分局)
13.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滨州供电公司)
14.统筹省市资金3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对10个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及增量贡献率、民间投资占比及提高幅度、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分批次给予共计20万元科研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6.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到期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7.完善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省市联动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以及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8.支持企业参加外贸展会,抢抓市场订单。对本年度境外市级重点外贸展会的展位及搭建费、人员费、展品运输费等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每个企业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展位及搭建费、展品运输费最高支持80%;人员费每个展会(活动)每个企业最高支持4万元,其中人员费最多支持2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9.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13万元、8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国家标准修订,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9万元、5万元的费用补贴;参与行业标准修订,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列第2、3位次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费用补贴。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给予1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1.对共享科学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费用进行补贴。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我市企业开放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10%给予供给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对29项新政策,未明确实施起止时限的,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牵头单位同步研究出台配套细则,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后续由牵头单位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对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21项政策,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优化完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落实;对其余政策举措,不再纳入政策清单管理,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具体部署,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