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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9项诉讼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2-19 15:09:00


  鲁中网·海报新闻219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朱峰)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维护疫情期间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好企业利益,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送”、“快移”、“快保”、“快审”、“快执”,服务好全市疫情防控大局,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了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立案“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立案的,原则上应于1小时之内办理完毕立案手续,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法官;同时提供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线下服务模式。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缴纳诉讼费、提交上诉状和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以及期间顺延的规定。 

  保全“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实行优先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在申请保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财产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或者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提供担保财产。 

  加大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严禁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已经冻结的,确因生产急需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严禁采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多元化解“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生产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范围,一律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送达“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人民法院安排专人进行送达,能够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依法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 

  审理“绿色通道” 

  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倡导通过互联网进行调查、调解、开庭审理,由案件承办法官确定开庭时间,技术部门提供互联网法庭及技术支持。 

  需要当面进行调查、调解、开庭审理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及部门负责人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 

  执行“绿色通道” 

  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并在立案当日启动网络查控和送达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财产查控,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执行,用尽用足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依法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誉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时效中止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因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及时予以准许。 

  法官联系企业通道 

  每一名院领导、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联系一家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结对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解答法律问题、做好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 

  回应“绿色通道” 

  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节假日值班制度,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的案件第一时间答复、第一时间转办、第一时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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