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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计价调整 疫情期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2-25 21:32:00


  鲁中网·海报新闻225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乔鑫)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请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中网记者从中获悉,疫情期间出现工期延误的,应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通知》明确,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应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对于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一般2-3人)发生的费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出预警,明确人工单价8%以内、主要材料±5%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并给出了调整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照税前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3%。对于淄博市承包方抢建的发热门诊等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提出发承包双方应签订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监控,随着企业的陆续复工,及时调研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并发布全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为全力支持和推动住房建设领域各类项目的开复工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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