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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禁燃烟花爆竹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20-04-20 08:55:00


  未经批准燃放最高罚5万  十一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鲁中晨报-鲁中网4月19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牟晓慧) 4月17日,淄博市司法局对外公布《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对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目前,《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5月16日前,市民可通过电话、邮箱、信件三种方式提交意见或建议。

  《条例》明确指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禁放场所包括:(一)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二)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三)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机关、学校、医疗、老年休养、辅导、培训、托幼等场所;(六)公园、商场、影剧院、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七)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八)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九)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十)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十一)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上述规定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需要接受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此外,《条例》指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燃放活动的,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市民可在2020年5月16日前通过电话、邮箱、信件三种方式提交意见或建议。联系电话(传真):(0533)6218869;电子邮箱:zbssfjlfk@zb.shandong.cn;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2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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