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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满足四类条件家庭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1-01-04 09:09:44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1月3日讯(记者 王莉莉)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查。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并同步反馈至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应租赁非直系血亲的住房,并办理租赁备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次月生效,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家庭类别对应发放比例。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其承租的住房: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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