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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17起、处罚9人!桓台警方连破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

2022-01-25 10:33:01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鲁中网1月24日讯(记者 张艳 赵烜艺 通讯员 胡正学)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桓台警方持续加大对涉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力度。

  案例一

  2022年1月17日,韩某在一集市摆摊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询问,韩某对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将涉案烟花爆竹等物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韩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19日,李某在桓台县某小区门口摆摊售卖烟花爆竹,涉案烟花爆竹价值800余元。经民警现场询问,李某对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将涉案的烟花爆竹等物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月19日,宋某在一集市私自设摊售卖烟花爆竹,现场查获鞭炮13支。经民警现场询问,宋某对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将涉案烟花爆竹等物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宋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2年1月20日,王某在一集市摆摊售卖烟花爆竹,涉案烟花爆竹价值2000元。经民警现场询问,王某对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将涉案烟花爆竹等物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