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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交易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提示

来源:鲁中网

2024-03-07 20:36:30


  鲁中网淄博3月7日讯(记者 徐梦迪 通讯员 郑青华)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防范消费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3月7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不履行主体资质、交易规则等信息公示义务,未按照要求进行亮照(营业执照)、亮证(许可证)、亮规(交易规则)、亮标(证照链接标识)的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定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或不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自查、贮存运输等食品安全要求,销售过期食品、含金银箔粉食品、非法添加食品等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或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制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利用“虚假打折”“虚假标价”“虚假评价”“先涨价再打折”揽客或“刷单炒信”“提高虚假销量”等手段进行促销欺骗消费者,或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销售禁限售商品,在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涉军”“专供”“特供”商品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违法违规产品的行为;非法宣传、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和出售违法猎捕工具的行为;违规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互联网销售过度包装食品化妆品类商品的行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