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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人体器官移植,国家卫健委发文规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5-23 09:17:33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其他医疗技术不同之处在于需要使用可供移植的捐献器官,而捐献器官属于稀缺的社会资源,必须采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体现了“提质增效”工作要求:

  在提升质量方面,《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提出,支持具有较强综合医疗能力、具备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医疗安全质量信誉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通过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适度集中,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扶持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与儿童器官移植等器官移植短板学科,优先审查资质申请,扩大服务能力供给,提高器官综合利用率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保障终末期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等器官衰竭患者的医疗需求。

  在增加效率方面,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完成后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周期不超过2年。评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评估不合格的,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注销相关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1.《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要求:

  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和术后移植人体器官和患者的长期生存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严格活体器官移植管理,医疗机构在获取活体器官前,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规范开展伦理审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后,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符合伦理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外观;

  移植后通过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质量控制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数据。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必须具备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

  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须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变更或新增执业机构的,由变更或新增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注;

  执业资格被吊销,申请重新认定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