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4-08-02 14:58:00
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19个新职业,“网络主播”在列。而近期关于主播的新闻,依然是关注热点:东方甄选前人气主播董宇辉宣布离职,多位网红主播被封禁、彻底凉凉,主播离职被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
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投身直播行业,各种法律问题也冒了而来。如果你也有一个“主播梦”,入行前要先对这个行业有个全面、理性的了解。
主播离职被要求赔付高额违约金,到底谁有理?
现在似乎人人都可以当主播,其实很多主播是与经纪公司签约的,由此而来的纠纷也不断涌现。近日,淄博市周村法院南营法庭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
23岁的孙某系周村区北郊镇居民,2024年1月15日,孙某与淄博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主播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孙某系该公司女主播,公司为孙某提供演艺规划、培训和形象策划等服务;孙某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156个小时,每天开播6小时以上为一个有效天数;同时还对收益分成模式、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签约后,该公司向孙某支付了签约金1万元,孙某按照公司工作人员的具体指示进行直播。收到签约金后,孙某直播了仅三个月时间后就停播,后公司多次催促孙某继续直播被拒绝。因协商未果,公司以孙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庭,要求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并由孙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孙某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低俗,合同约定每天播六小时,但我播六小时后,公司说有效时长只有两小时,三个月我才赚了8000块钱,”孙某认为违约的是传媒公司,没想到她却反而成了被告。而公司表示:“和孙某签了3年的合约,她只干了3个月,说不干就不干,我们为她提供演艺规划、培训和形象策划,也花了不少钱呢,孙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与双方沟通后,调解员了解到孙某作为新入行的艺人,对合同中约定的演艺事业具体内容缺乏准确认识。同时,因双方合作时间较短,公司投入有限,孙某通过直播获得的收益也较少。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孙某当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调解员也在此提醒每一个拥有主播梦的人,在涉足直播行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直播行业特点和规则后再作决定。
离职后,作品、肖像、账号等怎么办?
主播行业流动性大,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相关作品,可不可以呢?这方面的法律纠纷也很常见。
广东的小苗喜欢记录旅行中的见闻,在网络上有数万名粉丝。一家传媒公司与她接洽,邀请她担任主播,合作拍摄抖音短视频。传媒公司表示要先看看她拍摄短视频的能力,口头约定了半年的“磨合期”,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合作协议。
在“磨合期”里,小苗认为传媒公司没有履行约定。她承担了拍摄的交通费、道具费、化妆费、造型费等,公司迟迟不予报销。短视频发布后,抖音号的粉丝数量有所增长,链接的广告、商品等也有一定的点击率,公司却不告诉她具体收益。近半年的时间里,她倒贴钱做主播。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苗以传媒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但又没约定具体的收入分配方式等,建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传媒公司一次性向小苗支付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处理完纠纷,小苗却无法完全“断绝”和传媒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运营的抖音号上,依然保留了她做主播时的几十条短视频,时不时会被人观看。抖音号的头像还是她的照片,仍以她的口吻在和粉丝互动。
小苗联系传媒公司,要求对方删除抖音号上所有由她担任主播的短视频,并不再使用她的照片作为头像,均遭到拒绝。她先后多次向短视频平台投诉,平台下架了相关视频。随后,小苗又将传媒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涉及她的视频,在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一个月,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传媒公司表示,使用小苗的个人照片、发布她的短视频等,都经过了她同意,从未进行过丑化,没有给她造成损失,不需要道歉和赔偿。
法院了解到,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但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这就意味着,小苗不是传媒公司的员工,她担任主播的短视频不是职务作品,传媒公司享有短视频版权的前提,是要先获得她授予肖像权。对于肖像权,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小苗可以随时收回授权,传媒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删除抖音号上涉及小苗的视频,不得使用她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并在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由于涉及小苗的视频已下架,传媒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丑化等,法院没有支持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在法官看来,小苗和传媒公司的纠纷既特殊又典型。之所以特殊,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之所以典型,在于双方没有对肖像权作出特别约定。
主播、主持人、演员、模特等职位和工作内容,必须使用个人的肖像权,需要约定允许公司使用肖像权。另外,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工作内容属于职务作品,公司享有版权。
如果双方是合作关系,公司根据约定享有肖像的使用权,可以在合法期限和范围内持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使用普通员工的肖像权需要进行特别约定。例如,让普通员工参与单位的宣传推广,要事先得到员工许可,并约定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带走客户,该不该赔偿?
为提高公司竞争力,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以保护产权或技术专利为由,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有的主播离职后,会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告上法庭。
小丽,是一个普通女孩,文化程度不高,受雇于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成为签约主播。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竞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内,该传媒公司每月向小丽支付100元的经济补偿。小丽不能在任何平台从事、经营、开设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主播网络演绎行业,并具有保守传媒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应向传媒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小丽离职后,原公司以此将她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作为普通员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且100元的经济补偿远远低于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最终认定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小丽不产生法律效力,驳回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例中,张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模特+主播。双方约定张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与申请人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全职或者兼职,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入职后,张某开始在A注册的淘宝店直播。后来,张某音信全无,通过微信通知A公司离职,之后没有做任何的工作交接。此后,张某进入A公司竞争对手注册的淘宝店直播,带走了A公司大量的客户。
A公司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张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判决张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需要支付A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0万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当下网络直播、短视频普及盛行,行业从野蛮生长向正规成熟过渡,其中涉及的纠纷和法律问题远不止这些。既不碰触法律红线,又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是每一个行业和从业人的基本常识。将来,懂技术、会策划、精运营、能直播、懂法律的互联网营销复合型人才,才会在这个行业里走得更稳、更远。
(编辑:王雨萌 综合自中国妇女、豫法阳光、萧山司法、周村法院等)